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7 題
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下列何者為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用途?
- A 依國土計畫規劃之公共建設所需工程經費
- B 依國土計畫規劃之土地徵收經費
- C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辦理補償所需支出
- D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復育計畫之執行所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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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政府推動國土計畫時,為了保育國土,可能會限制部分人民原本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利。你覺得設立這筆專門基金的初衷,最可能是為了支應一般的公共工程,還是用來彌補這些因新制度而受損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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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國土計畫法》中的財務補償機制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類涉及基金用途的法律細節題往往是考生的痛點,而你展現了扎實的法規基礎。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法定用途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此基金的主要用途,首要即為「依本法規定辦理之補償所需支出」。這裡的「補償」主要實體法源見於本法第 32 條**:當既有的合法可建築用地因國土功能分區劃定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或受管制需限期變更使用、遷移而受損時,應予適當補償。至於選項 (A) 公共建設與 (B) 土地徵收,通常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編列預算支應,非由此專項基金負擔;而 (D) 復育支出雖可能涵攝於法條概括項目的「其他國土保育事項」,但並非條文明文列舉的首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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