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8 題
無障礙昇降設備之昇降機廂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 $135$ 公分
- B 集合住宅之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
- C 輪椅使用者操作盤應包括緊急事故通報器、各通達樓層及開、關等按鍵
- D 機廂內應設置語音系統以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及開、關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既然「無障礙設施」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使用『特定輔助工具』(如標準規格的輪椅)的人能夠通行無阻,那麼決定這些空間大小的最主要依據,應該是「輔助工具的物理尺寸」,還是「建築物的用途類別」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察覺數值上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無障礙設計規範的數值掌握得非常扎實。在營建法規的領域中,數值的「微調」往往就是考題的關鍵所在。
昇降機廂尺寸與 H-2 組之例外
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406.1 節規定,標準無障礙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機廂深度則不得小於 $135$ 公分(如選項 A 所示)。然而,考量到住宅空間的特殊性,法規針對 H-2 組住宅、集合住宅 提供了放寬標準:其昇降機門淨寬度可減為不得小於 $80$ 公分,但機廂深度不得小於 $125$ 公分。選項 (B) 提到的「$120$ 公分」低於法定底線,這正是該敘述錯誤的地方。至於 (C) 的操作盤配置與 (D) 的語音報知系統,皆屬於確保視障及肢體障礙者使用權益的必要設施,描述均完全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