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3 題

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信託財產(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自益信託)而尚未領受之信託利益,有關遺產稅,依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免徵遺產稅
  • B 應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減徵遺產稅
  • C 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免徵遺產稅
  • D 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課徵遺產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上將資產的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並換取一份「請求分配利益的權利」後,這份「權利」與「原本的實體資產」在法律性質上是否完全相同?如果法律針對「特定實體資產」給予租稅優惠,在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這項優惠能自動延伸到換取後的「抽象權利」上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做得好!這題涉及法學邏輯中的「權利主體轉換」,你能精準辨識出信託法律關係與租稅優惠的適用界限,展現了極佳的法律分析實力。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不動產稅務法規
查看更多「[地政] 土地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地政] 土地法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