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6 題
下列何者情形,原行政處分效力之喪失,不需由行政機關再行作出行政處分?
- A 經取得開發許可之申請人違反原許可之土地使用計畫時
- B 附負擔之授益處分,處分相對人未履行負擔時
- C 徵收處分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時
- D 土地徵收公告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於徵收公告期滿 15 日內發放補償費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個具備「自動銷毀」機制的系統:如果法律預先設定了一個「硬性時限」,且明文規定若某項關鍵義務未在該時限內達成,則該法律行為將直接崩解。在這種「法律預設自動觸發」的情境下,與其他需要「管理者人工介入判斷」才能刪除的情境相比,哪一種情況不需要額外的操作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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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自動失效」與「撤銷/廢止」之間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處分效力消滅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在資訊系統中,這就像是「自動過期的 Token」與「手動撤銷的權限」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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