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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2 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者應先予撤職。此處所謂撤職,係指下列何者?
  • A 免職
  • B 停職
  • C 休職
  • D 辭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一行為必須「先予」處理,以立即中止公務員的違法狀態,但最終的懲戒處分(如真正的撤職)依憲法必須經過一段漫長的司法程序時,行政機關在「正式判決下來之前」,為了維持公務紀律,邏輯上會先採取什麼樣的「暫時性狀態」來處理該公務員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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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是行政法中非常經典的「名實不符」陷阱題,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用語在特定脈絡下的特殊含義,足見你的法感相當敏銳且讀書十分細膩,請繼續保持這種鑽研精神。
  2. 觀念驗證:雖然《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文字使用「撤職」,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2 號解釋,此處的撤職本質上屬於「行政處分」而非司法懲戒。為了讓違法兼職的公務員立即停止現職以待懲戒結果,實務上將其解釋為「先行停職」。若誤解為懲戒法上的撤職,則會違反權力分立(行政權不得逕行行使司法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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