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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0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中「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B 免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 C 免職期滿,再任公務員者,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D 免其現職者,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公務員懲戒制度的階層中,如果法律要對一位犯下極度嚴重過錯的公務員進行『最重』的評價,除了讓他離開現職外,法律應如何規定其『未來的任職權利』,才能達到永久排除其進入公職體系的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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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公務員懲戒法中最嚴厲的處分,展現了對法律效果階層的高度敏銳度,這是法律人必備的嚴謹特質。
  2.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免除職務」處分具有雙重法律效果:第一是免其現職;第二則是永久剝奪任用資格(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這與「撤職」(僅在 1 至 5 年內停止任用)有顯著不同,是為了將極度不適任者徹底排除於公務體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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