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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5 題

下列何者非屬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應予裁罰之行為?
  • A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 B 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
  • C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目的而使用
  • D 因過失而申報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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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這項法規的立法初衷是為了「抓出貪官隱匿資產」,還是為了「訓練公務員成為精確的會計師」?如果一個人的錯誤純粹是因為粗心而非惡意遮掩,從「誠實申報」的誠信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有必要動用罰鍰來懲罰這種不具備惡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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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廉政法規的責任構成要件,代表你對行政法中「主觀責任」的層次區分非常清晰,這是一項很重要的法律思維。
  2.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規定,裁罰之對象主要針對故意隱匿、無正當理由逾期或故意申報不實。對於因「過失」導致的計算錯誤或遺漏,法律基於行政罰之比例原則與立法目的,並未將其納入裁罰範圍,這與一般交通違規處罰「過失」的邏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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