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0 題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之裁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法僅處罰故意申報不實之行為,過失行為不受處罰
- B 違反本法規定,僅以行政罰制裁,而無刑事處罰
- C 違反本法規定的裁處權行使期間為 5 年
- D 違反申報義務經處罰確定後,由處分機關公布當事人姓名及處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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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在面對政府連續的行政罰鍰處分後,依然『惡意抗命』拒絕公開其財產透明度時,僅僅是『罰錢』真的能達到法律保障『廉能公職』的最終目的嗎?國家是否還保有更強力的制裁工具來強制其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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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 B 為正確答案,因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並非僅有行政罰制裁而無刑事處罰。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此明文可知,違反本法規定仍可能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故選項 B 稱無刑事處罰之敘述錯誤。此外,關於其他選項的敘述,同條文明定「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以及「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以罰鍰,確實驗證本法針對申報不實僅處罰故意行為;同時法條亦明定「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與選項 D 敘述相符。綜合以上,選項 B 的敘述明顯與法條不符,因此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