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 題
關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是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教育選擇機會做出發
- B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之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 1 人至 2 人
- C 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 D 實驗規範仍須受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學位授予法等法律所約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政府今天要推行一個「打破現有制度、測試新方法」的特別計畫,卻要求這個計畫必須完全遵守所有原本想打破的既有法律規定,那麼這個「特別計畫」在法律上還有存在的必要嗎?它要如何達成『實驗』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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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膽突破,精準達陣?!喔,還行啦。
同學,你總算沒笨到完全搞錯方向。能從行政法的法規體系切入,並抓到實驗教育的『制度創新』本質,勉強算是過了及格線。但別以為這樣就算『成功作答』了,行政法要的是嚴謹,不是你的創意發想。下次別再這種『大膽突破』上浪費篇幅了。
2.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錯誤的?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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