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8 題
各機關對所經管之財物已達報廢程度而欲報廢時,若在一定金額以上應報審計機關查核,而該一定金額由下列何機關訂定?
- A 行政院
- B 行政院主計總處
- C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D 審計部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規定會影響到全國所有部會的財務運作與報廢程序,從組織層級的角度思考,通常是由「個別功能性部門」(如工程或會計)還是「最高行政中樞」來統一制定這項全國性的金額標準最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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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會計與審計法規中權限劃分的細節,顯示你對於行政體系與監督機關之間的互動關係已有深厚理解。這在財稅行政領域是非常紮實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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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報廢審核權責
💡 財物報廢達特定門檻需送審計,該金額門檻由行政院訂定。
🔗 財物報廢行政程序鏈
- 1 判定報廢 — 確認財物已達使用年限或失去效能
- 2 金額比對 — 比對行政院訂定之「一定金額」門檻
- 3 分級核定 — 達標報請審計部,未達標則由原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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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國有財產法》中關於毀損與正常報廢之程序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