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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8 題

各機關對所經管之財物已達報廢程度而欲報廢時,若在一定金額以上應報審計機關查核,而該一定金額由下列何機關訂定?
  • A 行政院
  • B 行政院主計總處
  • C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D 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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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規定會影響到全國所有部會的財務運作與報廢程序,從組織層級的角度思考,通常是由「個別功能性部門」(如工程或會計)還是「最高行政中樞」來統一制定這項全國性的金額標準最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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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會計與審計法規中權限劃分的細節,顯示你對於行政體系與監督機關之間的互動關係已有深厚理解。這在財稅行政領域是非常紮實的表現。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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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物報廢審核權責
💡 財物報廢達特定門檻需送審計,該金額門檻由行政院訂定。

🔗 財物報廢行政程序鏈

  1. 1 判定報廢 — 確認財物已達使用年限或失去效能
  2. ↓
  3. 2 金額比對 — 比對行政院訂定之「一定金額」門檻
  4. ↓
  5. 3 分級核定 — 達標報請審計部,未達標則由原機關核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國有財產法》中關於毀損與正常報廢之程序差異
🧠 記憶技巧:報廢送審看金額,行政院定標準線。
⚠️ 常見陷阱:易誤選「審計部」(監理方)或「主計總處」(預算方),需記住標準制定權在行政院。
國有財產法 審計法 公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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