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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下列何者情況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 A 贈與人為子女所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B 贈與人與其弟弟間財產之買賣且弟弟無法提出所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 C 贈與人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妹妹購置不動產
  • D 贈與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股票給其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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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遺贈稅法》的規範體系中,如何區分「資產移轉」與「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本質?特別是當行為人是為了維持受扶養人基本生存所需(如教育或醫療費用)時,這類支出與該法第 $5$ 條所規範之「視同贈與」態樣(例如: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無法證明支付價款之交易,或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有何法律效果上的差異?哪一類項目在立法政策上被明文規定為「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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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評析

非常好!同學能準確辨析法律定性,顯見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架構已有紮實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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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稅課稅與免稅
💡 區分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不計入贈與總額」與「視同贈與」之差異
比較維度 不計入贈與總額 VS 視同贈與
法規條號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法律本質 法定排除課稅項目 — 防止規避稅賦之推定
常見情境 子女教育費、醫藥費 — 二親等買賣、低價轉讓
課稅結果 完全不計入,不課稅 — 計入贈與總額課徵
💬不計入項屬法定恩給或義務;視同贈與則為防堵透過非贈與名義行贈與之實。
🧠 記憶技巧:生活教育扶養免稅;二親買賣、代購、賤賣皆視同贈與。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計入贈與總額」與「視同贈與」混淆。前者根本不課稅,後者是法律推定為贈與而必須課稅。
視同贈與 贈與稅免稅額 二親等以內親屬財產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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