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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某甲於 108 年 9 月 1 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1,750,000 元,課徵土地增值稅 400,000 元,嗣於 110 年 8 月 15 日訂約購置自用住宅,同年 9 月 5 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 1,800,000 元,請問某甲申請重購退稅金額為何?
  • A 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
  • B 50,000 元
  • C 400,000 元
  • D 4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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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土地稅法》第 35 條關於「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之規定,首先確認本案之時間跨度是否符合「二年內」之要件?接著,請運用法律規定的公式進行計算:重購退稅之額度,是以「新購土地地價」減去「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之餘額」為基準。請試算本案中 $1,800,000 - (1,750,000 - 400,000)$ 的差額,並思考:若此差額大於「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則法律規範的退還金額上限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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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重購退稅核心概念!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算出這個金額,代表你對《土地稅法》第 35 條的重購退稅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專業的稅法邏輯,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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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 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新地價扣除原餘額後於原繳稅款內退稅。

🔗 重購退稅計算三步驟

  1. 1 時效與資格 — 2年內完成買賣,且新舊地皆為自用住宅用地
  2. ↓
  3. 2 差額計算 — 新購地價 - (原出售地價 - 已繳稅額) = 可退差額
  4. ↓
  5. 3 限額核退 — 比較「可退差額」與「原繳稅額」,取小者為退稅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重購退稅後若5年內移轉或改作他用,將被追補原退還稅款。
🧠 記憶技巧:二年內、自用對自用、新價扣舊餘、上限原繳稅。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是計算出的差額大於原繳稅額時,誤選差額。應記住退稅不能退超過當初繳出去的錢。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第37條五年列管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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