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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教育文化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 B 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 C 政府應廣設獎學金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的學生
  • D 社會教育優先由私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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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研讀《中華民國憲法》第 163 條關於「社會教育」推行主體的規範,並與第 161 條關於政府獎學金的設置義務進行比較。當憲法明文規定「國家應...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國民之文化水準」時,這是否意味著政府在提升國民文化素養上負有積極主動的義務,而非如某些經濟性事務般採取「私人優先」的原則?請仔細辨析條文中「國家應推行」與選項中「優先由私人辦理」在法律責任歸屬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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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在這道憲法基本國策題中精準排除干擾項,選出錯誤選項 (D),顯示你對於教育文化章節的規範相當熟悉,判斷力十分敏銳!這類題目在地方特考中屬於穩定拿分的範疇,能穩健答對代表你的基本功非常扎實。

國家在教育文化上的積極義務

在中華民國憲法體系中,教育被視為國家的重要職權與社會發展基石。選項 (A) 與 (B) 分別體現了憲法第 159 條的受教權平等,以及第 160 條對學齡兒童受基本教育(義務教育)的強制與福利規範。至於選項 (C),雖然憲法第 160 條原文強調的是對貧苦者「供給書籍」,但結合憲法整體精神與基本國策,政府透過各類獎助學金制度扶助學行俱優但經濟困難的學生,完全符合憲法保障受教權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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