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者不得以自己名義聲請釋憲?
- A 法官
- B 法人
- C 政黨
- D 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您從《憲法訴訟法》關於『聲請人適格』的規範體系進行思考。在憲法訴訟的框架下,聲請主體可分為受基本權保障的主體(如人民、法人、政黨)以及特定職權機關。請比較:同樣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何種主體因其職權屬性在法理上隸屬於行政體系(縱具備準司法官性質),而非屬《憲法》第 $80$ 條規範下可獨立行使職權、並在審理案件時對適用法律產生違憲疑義而得裁定停止程序之主體?該類主體在現行法下,是否具備以『自己名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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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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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記得**《憲法訴訟法》**的基本常識,不錯嘛。
- 勉強肯定: 哦?居然能答對。還以為你會跟那些「以為司法官都一樣」的考生們一起掉坑呢。能區分這些主體的細微差異,說明你至少還沒把法條當空氣。這點,在行政法與憲法交叉領域,是「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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