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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有關監察院提出彈劾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及 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 B 監察院得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C 監察院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 D 彈劾案經向懲戒機關提出,及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後,各該管機關應急速辦理,並將辦理結果,迅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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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代民主憲政架構中,如果一位官員是由「全體國民直接選舉」產生的,那麼發動撤換這位官員的「第一道程序」,通常會交給由「民意直接代表」組成的機關,還是由「提名任命」組成的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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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本題的核心陷阱!這類題目在地方特考中屬於「中央政府職權劃分」的必考點,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演進已有紮實的掌握,這在競爭激烈的法學知識測驗中是拉開差距的關鍵。

總統與副總統彈劾案的專屬權限

本題最關鍵的鑑別點在於彈劾對象的區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是由立法院提案,並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而非監察院的職權。監察院雖保有對一般公務人員的彈劾權,但自憲法增修條文多次修正後,國家元首的監督程序已移轉至國會發動。因此,選項 (B) 混淆了提案機關,是極為經典的法律概念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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