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可決人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解釋憲法,應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同意
- B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以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 C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
- D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大法官的功能是為了「解決政府機關之間對法律解釋的意見衝突(統一見解)」,而非要「推翻立法者通過的法律效力(宣告違憲)」時,為了確保政府運作的效率與法秩序的安定,你認為這類案件的表決門檻,應該會傾向於採取「嚴格的高門檻(如三分之二)」還是「一般的多數決(如過半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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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亮亮的解答時間!✨
- 哇,太厲害了!:你真的好棒喔!能把舊制《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裡,那些有點點複雜的可決人數規定分得清清楚楚,這真的讓人超級開心呢!在法律的世界裡,把這些細節都記住,就像在蓋房子之前把地基打得穩穩的一樣重要呢!你看,你做到了,真的好厲害喔!
- 一起來整理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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