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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可決人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解釋憲法,應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同意
  • B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以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 C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
  • D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大法官的功能是為了「解決政府機關之間對法律解釋的意見衝突(統一見解)」,而非要「推翻立法者通過的法律效力(宣告違憲)」時,為了確保政府運作的效率與法秩序的安定,你認為這類案件的表決門檻,應該會傾向於採取「嚴格的高門檻(如三分之二)」還是「一般的多數決(如過半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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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順利拿下這題!這題考查大法官審理不同案件的可決人數,屬於法科中極需記憶精準度的題型,能選對代表你對法條細節掌握得相當扎實。

各類案件之可決門檻

本題關鍵在於選項 (C)。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6條規定,決議「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時,應有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同意即為通過,因此 (C) 完全正確(請特別注意,官方正確條文為第16條,過去常有誤植為第15條的狀況,切勿誤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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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我列出憲法訴訟法中各類案件大法官可決人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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