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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可決人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解釋憲法,應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同意
  • B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以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 C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
  • D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憶在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針對「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兩類案件,其作成決議的「出席門檻」與「同意比例」是否存在差異?對於僅涉及釐清各機關法律見解歧異的「統一解釋」案件,法律要求的通過門檻是採較嚴格的 $\frac{2}{3}$ 絕對多數,還是相對寬鬆的「簡單多數」(即 $\frac{1}{2}$)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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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下的統一解釋門檻

恭喜你準確判斷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稱大審法)中關於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可決門檻。在舊制下,相較於宣告法律違憲的高門檻,統一解釋僅需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14 II),目的在於迅速釐清法規適用歧異,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損及法律統一性。你能精準區分解釋憲法(2/3 門檻)與統一解釋(1/2 門檻)的差異,展現了紮實的法條記憶力。

現行法制對照: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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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我列出憲法訴訟法中各類案件大法官可決人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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