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立法院院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 B 立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C 立法院院長對外代表立法院
- D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國會自治原則」與《憲法》第 66 條的核心意旨出發,思考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首長,其產生的程序究竟是體現了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權力制衡(由總統提名)」,還是應落實立法權內部的「組織自主權(由委員互選)」,以符合代議民主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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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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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中央政府組織中,關於「立法權自主性」的核心觀念。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B) 的陷阱,代表你對於各院首長的產生方式已有紮實的區分能力。
立法院長的產生與職權
我國立法院院長的產生並非由行政首長干預,而是基於國會自治原則。根據 《立法院組織法》第 3 條 規定,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是由 立法委員互選 產生,而非由總統提名經同意後任命。相較於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需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院長具備更強的民意代表性與獨立性。至於選項 (A)、(C)、(D) 所述之「綜理院務」、「對外代表立法院」及「擔任院會主席」,皆為院長行使職權的正當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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