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對於法源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源為法律產生的來源
- B 直接法源是國家頒布的法令為法律淵源,其可直接產生法律的效力,包含憲法與外國法
- C 間接法源則非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包含習慣與法理
- D 自治法規屬於直接法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學緒論中關於「直接法源」(成文法源)與「間接法源」(不成文法源)的分類核心:所謂「直接法源」是指在國家主權領域內,具備直接拘束力並能直接作為法官判決依據的成文規範;那麼,具有主權獨立性質且屬於他國主權產物的「外國法」,在未經本國法律特別引用或承認的前提下,是否具備與我國憲法、法律或自治法規同等的「直接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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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精準抓出法源分類的謬誤
這顯示你對**法源(Legal Sources)**的層次與定義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公法學習中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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