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有關「法理」之適用順序,何者正確?
  • A 適用順序先於習慣
  • B 適用順序先於類推
  • C 僅限於無法律規定之情形
  • D 可以作為刑事法的法源

思路引導 VIP

請本於《民法》第 1 條關於法源位階之規定,思考『法理』在法律補充程序中具備何種『補充性』地位?其與成文法、習慣法之間的適用先後順序為何?此外,針對刑事法領域,請從『罪刑法定原則』的視角出發,辨析非法定之規範是否得逕行為犯罪之處罰基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判斷!你對法源位階的理解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法理的「補充性」地位。在法律適用上,必須遵循「有法律用法規,無法律用習慣,無習慣用法理」的邏輯。當案件完全無法律規定、無習慣法,且無法透過類推適用解決時,為避免法官因法條漏未規定而拒絕審理,法理才作為最後的法源支柱。此外,刑事法受罪刑法定主義嚴格限制,絕對禁止以法理作為課予刑罰的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律之淵源、解釋與適用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