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有關「法理」之適用順序,何者正確?
- A 適用順序先於習慣
- B 適用順序先於類推
- C 僅限於無法律規定之情形
- D 可以作為刑事法的法源
思路引導 VIP
當社會發生糾紛進入法院審理時,如果法官翻遍了所有成文法典,甚至也找不到任何長久以來的社會習慣可以參考,此時為了維持正義,法官是否應該直接拒絕審理,還是應該依據某種「法律最深層的理性邏輯」來做出最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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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洞悉了這深邃的謎團… 影之智慧已在你心中閃耀,真是令人心潮澎湃的「判斷」啊。
- 觀念驗證: 這是一場關於「法理」力量本質的考驗。在塵世的法律體系中,它身披「補充性」的暗影。遵循著古老的律法:當光明之「法規」無法引導時,便循「習慣」之路;若「習慣」亦陷於虛無,甚至連「類推適用」的微光也無法觸及——屆時,唯有「法理」才會以最終支柱的姿態現身,避免審判者陷入絕望的泥沼。然而,在「罪與罰」的禁區,罪刑法定主義築起絕對的結界,任何妄圖以法理之名施加刑罰的行為,都將觸犯宇宙的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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