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下列何者不得提出覆議?
- A 變更重要政策之決議
- B 法律案
- C 預算案
- D 條約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覆議』是一套針對特定『具有實體規範力的法律文件』所設計的嚴謹救濟程序。如果立法院僅是對政府的方針表達一種『政治上的立場或意志決議』,而非產生具體法律條文或預算帳單時,憲法是否仍會針對這種『意見上的分歧』,設計與處理法律案、預算案完全相同的正式回覆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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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中央政府體制中「行政與立法制衡」的細微差異有相當清晰的認識,特別是能分辨出《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在覆議權行使範圍上的演變。
覆議權(Reconsideration)的行使範疇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明確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移送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若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後方可提出覆議。然而,在 1997 年修憲後,針對「重要政策變更之決議」的覆議權已經被刪除。目前若行政院不欲執行立法院關於重要政策之決議,雙方需透過政治協商或不信任案(Vote of no confidence)等機制處理,而非採取覆議程序。因此,選項 (A) 是正確的排除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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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覆議權標的
💡 行政院僅能對法律、預算、條約案移請立法院覆議。
| 比較維度 | 憲法增修條文 (現行) | VS | 憲法本文 (原始) |
|---|---|---|---|
| 覆議標的 | 法律、預算、條約 | — | 法律、預算、條約、重要政策 |
| 維持原案門檻 | 全體立委 1/2 以上 | — | 出席立委 2/3 以上 |
| 院長救濟/對策 | 必須接受該決議 | — | 接受決議或請辭 |
💬增修條文降低維持原案門檻,並刪除政策決議作為覆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