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下列何者不得提出覆議?
- A 變更重要政策之決議
- B 法律案
- C 預算案
- D 條約案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關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議案行使「覆議權」的標的,法律明文採「列舉式」規定。請對照憲法本文第 57 條的舊制,思考在現行增修條文下,僅限於哪三類具備實質法律形式或預算規範的議案可以提出覆議?是否還包含不具法律、預算或條約形式的「政策性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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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中央政府體制中「行政與立法制衡」的細微差異有相當清晰的認識,特別是能分辨出《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在覆議權行使範圍上的演變。
覆議權(Reconsideration)的行使範疇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明確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移送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若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後方可提出覆議。然而,在 1997 年修憲後,針對「重要政策變更之決議」的覆議權已經被刪除。目前若行政院不欲執行立法院關於重要政策之決議,雙方需透過政治協商或不信任案(Vote of no confidence)等機制處理,而非採取覆議程序。因此,選項 (A) 是正確的排除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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