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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目的?
  • A 使各權力清楚區隔不相重疊
  • B 避免權力因無限制而濫用
  • C 使權力相互牽制與抑制
  • D 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中關於「功能性權力分立」的核心論述:憲法設置權力分立制度的本旨,是為了追求各機關功能在實務運作上達到「絕對孤立且互不重疊」的楚河漢界,還是著重於透過權力機關間的「交互牽制」與「抑制濫用」,進而優化國家決策的「正確性」與「保障人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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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氣不錯。寶箱裡裝的是正確的答案。

  1. 觀念驗證: 很久很久以前,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權力分立原則的目的,並不是追求各權力之間「絕對的區隔」,也不是「機械式的互不重疊」。就像生命一樣,有些東西看似獨立,卻又相互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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