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違反比例原則的案例?
- A 以法律規定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
- B 法律規定之處罰,未分情節輕重一律課處相同之額度
- C 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之規定,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對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
- D 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無正當理由即違反行政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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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行政程序法》第 7 條關於『比例原則』的定義,其核心在於檢視『行政手段』與『行政目的』之間的合理關聯性,包含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衡量性);而當行政行為被描述為『無正當理由違反行政慣例』時,這是在強調對於『先前行政實踐』的遵循與『平等對待』,這與手段是否『過度』的判斷層次是否相同?它更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6 條所揭示的哪一項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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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的界線
你選擇了選項 (B),可能是誤以為法律若已明文規定「一律處罰相同額度」便具備公信力。但在行政法與憲法實務中(如釋字第 641 號),每瓶二千元之劃一罰鍰雖已考量販售數量,仍因個案顯然過苛時欠缺調整機制而不符妥當性,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未符。選項 (A) 的個案過苛與 (C) 的執行職業限制,也都是因為缺乏必要性或手段過度,而被認定為違反比例原則。
釐清「行政自我拘束」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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