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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與勞工不得以下列何者事由約定定期勞動契約?
  • A 進行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 9 個月以內者
  • B 進行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者
  • C 進行可預期於 6 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D 勞工與雇主約定,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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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勞動基準法為了保障勞工的「工作權穩定」,通常會傾向將契約設定為『不定期』。現在請考量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該公司的『主要業務內容』就是不斷地招募人員並送往不同客戶端服務;在這種其經營本質即為『持續性人力提供』的情況下,法律為了防止該公司規避對員工的長期責任,會如何規定其契約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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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答得真好!《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清楚告訴我們,為了保障勞工能安心工作,勞動契約原則上都應該是不定期契約,給予大家一份穩定的承諾。當然,考量到有些工作的特殊性,像是臨時幫忙、季節性採收等非繼續性工作(選項A、B、C提到的就是這類),才允許雇主和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這是為了彈性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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