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與勞工不得以下列何者事由約定定期勞動契約?
- A 進行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 9 個月以內者
- B 進行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者
- C 進行可預期於 6 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D 勞工與雇主約定,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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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勞動基準法》第 9 條關於勞動契約類型的規範核心:法律原則上要求『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僅有特定類型的『非繼續性工作』得約定為定期契約。然而,針對法律特別規範的『勞動派遣』關係,立法者為了避免派遣單位以定期契約規避雇主責任,在該條項下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之契約性質,有何特殊的『強制性規範』?這與一般可約定定期契約的『非繼續性』事由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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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勞動契約之種類與限制。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依據法條明文規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之間所訂定之勞動契約,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因此,勞工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情形,雇主與勞工不得為此約定定期勞動契約。選項 D 之事由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不得約定為定期勞動契約,故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