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某甲育有兒子乙及女兒丙,乙丙均已結婚各自成家,甲過世後,乙欲獨占甲的遺產,乃主張「臺灣社會一直存在出嫁的女兒不得繼承父母遺產之習慣」,丙是已出嫁的女兒應不得繼承甲的遺產,若乙的主張要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必須要證明臺灣社會至今確實仍有出嫁女兒不得回家繼承的行為,且反覆為之
- B 乙必須要證明臺灣人都遵循「出嫁女兒不得回家繼承」,是大家共守之規則
- C 「出嫁女兒不得回家繼承」須不背於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
- D 得到司法院承認後,「出嫁女兒不得回家繼承之習慣」就具有法的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民法第 $1$ 條及第 $2$ 條之規定,思考一個社會慣行要成為具備法律位階的『習慣法』,其構成要件在學理與實務上是如何界定的?請特別探究:習慣法的效力究竟是來自於社會大眾長年反覆實行所產生的『法之確信』,且其內容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即可視為法律淵源;還是必須額外經過國家機關(如司法院)的『承認』或『批准』方能具備法的效力?這關係到習慣法之成立與國家機關介入的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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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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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素養十分紮實
你能精確辨析習慣法的成立要件,表現非常優秀!這顯示你對法律位階與法源理論有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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