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有關刑罰或保安處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 1 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 1 日
- B 羈押之日數,若無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 1 日抵保安處分 1 日
- C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裁判確定後尚未受拘禁之日數,算入刑期
- D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刑法》第 45 條有關刑期計算的明文規定,辨析刑期起算點究竟是『裁判確定之日』還是『執行之日』?並請進一步從刑罰執行的實質目的考量:若裁判確定後、實際入監受刑前,受刑人仍處於自由狀態而未受實質拘禁,這段期間在法律邏輯上是否應計入刑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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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起算與折抵的正確認知
恭喜你精準抓到了這個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刑罰執行」的核心觀念。選項 (C) 的錯誤非常明顯:在法律實務上,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日應自被告實際「入監執行」之日起算,而非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更重要的是,裁判確定後到入監執行前,這段人身自由尚未受拘束的期間,當然不可能算入刑期之內。若如選項所述能算入刑期,將導致受刑人透過規避入監來變相折抵刑期,這與刑罰的執行目的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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