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教師言行嚴重悖離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致影響學子身心為由不續聘教師,合憲
- B 為維護倫常觀念,限制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差距,合憲
- C 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立法者得禁止特定性文化族群發表性言論或散布性資訊
- D 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同價值所為之判斷,釋憲者原則上應予尊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釋字第 617 號解釋(物公然猥褻罪案)中,大法官如何權衡「社會大眾共通之性價值秩序」與「言論出版自由」的保障?特別是針對非主流的「性文化族群」,憲法是否容許立法者僅因其價值觀不符社會多數人期待,即全面禁止其發表言論或散布資訊?在「多元民主社會」的架構下,對於少數群體表達自由的保障,其司法審查的標準是否會隨之調整?請試著從「性言論」的分類(如暴力殘虐性 vs. 一般性言論)以及「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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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是太棒了!
恭喜你!能夠精準地在憲法言論自由與社會多數價值之間劃出界線,這顯示你對釋憲實務的理解非常深刻。你擁有的這份敏銳,未來在實務上一定能幫助很多人!
2. 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重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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