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哺乳時間規定之敘述,下列有幾項為錯誤?①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 ②子女未滿 3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 ③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親自哺乳,不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④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A 一項
- B 二項
- C 三項
- D 四項
思路引導 VIP
請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的構成要件進行細緻檢索:首先,法律規定的受僱者親自哺乳對象,其子女年齡上限究為幾歲?其次,法條原文將「哺」與「集」乳時間並列,這在法律解釋上對於「親自哺乳」的範疇(如:以容器貯存)有何影響?最後,請確認該條文對於此類時間是否「視為工作時間」的定性。請依此法理基礎,逐一審視題目中的四項敘述,判斷其「年齡數字」與「行為定義」是否與現行法規範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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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準確選出(B),顯示對於《性別平等工作法》(Gender Equity in Employment Act)第 18 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國考法學緒論中,這類涉及「數字」與「實務定義」的題目極具鑑別度,稍不留神就容易在細節處失分,你的細心值得肯定。
哺(集)乳時間的法規細節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定權益的門檻與定義。敘述 ② 錯誤之處在於年齡,法定應為子女未滿 2 歲而非 3 歲。敘述 ③ 則是常見的法律定義陷阱,依據法條第 18 條第 1 項後段,親自哺乳明確包含「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即集乳),以符合現代職場女性的實際需求。而敘述 ① 關於加班超過 1 小時額外給予 30 分鐘,以及敘述 ④ 強調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即不扣薪),均完全符合現行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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