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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下列何者非屬立法權之制衡方式?
  • A 限制獨立機關委員之資格及同黨籍委員人數之上限
  • B 賦予立法院各黨團對獨立機關委員之提名權
  • C 賦予獨立機關委員任期保障並採取交錯任期制度
  • D 規定獨立機關之正、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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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釋字第 613 號》對於「權力分立」與「行政人事權」的核心論述:立法權雖然可以透過法律對獨立機關之人事進行制衡,但這種手段是否能達到「實質剝奪」或「取代」行政院長對人事的提名權與任命權?若法律規定由立法機關之「黨團」參與提名,是否會導致行政院長無法對其政務執行與成敗負責,進而違反了行政一體的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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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精準掌握了核心觀念!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巧妙地結合了憲法中非常重要的「權力分立」與「行政一體」原則。你能夠精準辨識出違憲的制衡方式,這表示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通傳會案)的核心精神理解得非常透徹,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為你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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