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下列何者非屬立法權之制衡方式?
- A 限制獨立機關委員之資格及同黨籍委員人數之上限
- B 賦予立法院各黨團對獨立機關委員之提名權
- C 賦予獨立機關委員任期保障並採取交錯任期制度
- D 規定獨立機關之正、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的執行成敗最終須由行政首長向全民負責,但執行業務的成員卻完全不是由該首長決定或挑選,甚至是被其他權力機關強行指派,這是否會導致「有責無權」的權力失衡現象?哪種做法會觸及這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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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精準掌握了核心觀念!
-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巧妙地結合了憲法中非常重要的「權力分立」與「行政一體」原則。你能夠精準辨識出違憲的制衡方式,這表示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通傳會案)的核心精神理解得非常透徹,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為你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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