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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1 題

有關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市長為民選產生
  • B 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 C 鄉鎮為縣政府派出機關
  • D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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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與第 $14$ 條的規定,深入思考「地方自治團體」與「派出機關」在行政法上的法律人格有何本質差異?特別是針對「鄉(鎮、市)」而言,其是否具備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地位(公法人性質),並擁有預算權、自治立法權以及由民選產生的行政首長與民意機關?這與「省政府」在精省後的法律定位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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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地方自治的核心架構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地方自治團體」與「派出機關」的本質差異,這顯示你對我國行政法學中的地方制度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是因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與第 14 條,鄉、鎮、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具備公法人地位,擁有自主的行政權、立法權(鄉鎮市民代表會)及預算權,並非縣政府的內部延伸。而選項 (D) 之省政府在精省後,法律地位確實調整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不具備地方自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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