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4 題
有關地方制度法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B 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 C 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未滿 125 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 D 縣(市)擬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可透過公民投票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的行政層級要進行重大變動(例如縣合併升格為直轄市),這涉及預算重編、中央與地方權限的重新配置。在現行憲政架構下,這類屬於「政府組織與層級變動」的行政決定,通常是由『基層民意代表機關』與『中央最高行政機關』共同決定,還是直接由民眾進行『直接民主投票』來決定?你可以從《地方制度法》關於區域變更的法定職權分配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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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地方制度法基礎
同學表現出色!能準確辨識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於我國地方自治的組織程序與法規門檻已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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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與市之設置
💡 掌握地方制度法中改制門檻、程序及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範圍。
| 比較維度 | 直轄市 | VS | 市 |
|---|---|---|---|
| 人口門檻 | 125 萬人以上 | — | 50 萬至 125 萬人 |
| 特殊要件 | 政經文化特殊需要 | — | 政經文化地位重要 |
| 改制程序 | 議會通過或中央擬訂 | — | 依地制法相關程序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人口總數(125萬 vs 50萬)及功能定位之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