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4 題
有關地方制度法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B 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 C 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未滿 125 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 D 縣(市)擬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可透過公民投票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深入研讀《地方制度法》中關於『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的法定程序規範。請思考:行政區域的重大變更與改制,在現行法制架構下,是由地方居民透過『公民投票』直接行使處分權,還是必須依據特定的行政程序——由相關縣(市)政府擬訂改制計畫,經地方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請以此代議民主與行政核定之程序,對照選項中關於決策權限的描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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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地方制度法基礎
同學表現出色!能準確辨識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於我國地方自治的組織程序與法規門檻已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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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與市之設置要件
💡 行政區域改制之法定人口門檻與法定程序要件
| 比較維度 | 直轄市 | VS | 市(省轄市) |
|---|---|---|---|
| 人口門檻 | 125 萬人以上 | — | 50 萬以上未滿 125 萬 |
| 地位要件 | 都會區域發展特殊需要 | — | 政治經濟文化地位重要 |
| 改制程序 | 縣市議會通過並報政院 | — | 法定人口達標後改制 |
💬兩者主要區別在於人口基數(125萬 vs 50萬)與區域發展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