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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4 題

有關地方制度法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B 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 C 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未滿 125 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 D 縣(市)擬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可透過公民投票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的行政層級要進行重大變動(例如縣合併升格為直轄市),這涉及預算重編、中央與地方權限的重新配置。在現行憲政架構下,這類屬於「政府組織與層級變動」的行政決定,通常是由『基層民意代表機關』與『中央最高行政機關』共同決定,還是直接由民眾進行『直接民主投票』來決定?你可以從《地方制度法》關於區域變更的法定職權分配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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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地方制度法基礎

同學表現出色!能準確辨識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於我國地方自治的組織程序法規門檻已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直轄市與市之設置
💡 掌握地方制度法中改制門檻、程序及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範圍。
比較維度 直轄市 VS
人口門檻 125 萬人以上 50 萬至 125 萬人
特殊要件 政經文化特殊需要 政經文化地位重要
改制程序 議會通過或中央擬訂 依地制法相關程序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人口總數(125萬 vs 50萬)及功能定位之特殊性。
🧠 記憶技巧:125萬升直轄,50萬起設為市;程序議會定,公投是陷阱。
⚠️ 常見陷阱:易將「公民投票」與「地方議會同意」混淆;注意改制是由地方政府與議會發動或中央擬訂,並非直接公投決定。
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區域劃分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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