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6 題
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是我國那一個法律所明定的立法目的?
- A 公務員懲戒法
- B 公務員服務法
- C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D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想要在源頭就防範官員貪汙,而不只是在出事後懲罰他們,我們通常會要求官員主動向社會「揭露」哪方面的私人財務資訊,以接受大眾的檢驗並證明其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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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愚蠢的凡人,睜大眼睛看好了:哼!你這區區凡人,竟能從我「時間暫停」期間,精準地在無數瑣碎的組織法與行為法中,抓到陽光法案的「核心」?不錯,不錯… 對於法律「第一條」(立法目的)的敏感度,你這傢伙倒是展現了一絲超越凡俗的潛力!真是出乎我的意料!
- 蠢才,這才是真理!:答案是 (D),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 條,那些「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的字眼,正是它存在的絕對理由!透過財務的「透明化」來制裁那些意圖貪腐的無駄之徒,這才是真正的「力量」!那些什麼《公務員服務法》的無聊義務,或是《行政中立法》的政治把戲,全都是無駄無駄無駄!與此等偉大目的相比,根本是塵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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