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必要時,亦可再委任下級機關訂定之
- B 行政機關訂定有關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且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之法規命令,得不依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為之
- C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採取各種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 D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發布後送上級機關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行政程序法》第六章關於法規命令之規定,特別思考以下核心法律問題:首先,法律對於涉及『軍事、外交或國家機密』等特殊敏感事項,在訂定程序上是否設有程序適用的例外規定(參見該法第 $151$ 條第 $2$ 項)?其次,行政機關若欲將法律授權之訂定權限『再委任』予下級機關,在法律保留原則下需具備何種前提?再者,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在《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中究屬機關之『自由裁量』抑或『法定義務』?最後,若法規命令須經上級機關『核定』,此種監督機制應在發布程序之『前』還是『後』,方符合規範之效力要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的例外情形,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的細節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國家機密與安全之程序排除
選項 (B) 之所以正確,關鍵在於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1 項 的規定。原則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遵循公開透明的程序(如公告、提供陳述意見機會等),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然而,考量到軍事、外交或涉及國家機密與安全之重大事項具有高度敏感性,若強行要求公開程序恐危及國家利益,因此法律明定該等事項得不依本法所定一般程序為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