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必要時,亦可再委任下級機關訂定之
- B 行政機關訂定有關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且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之法規命令,得不依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為之
- C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採取各種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 D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發布後送上級機關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運作的「現實性」思考:行政程序法雖然強調『公開透明』與『民眾參與』,但如果今天政府正針對高度敏感的國防防務或外交秘密防禦措施擬定規則,若在草擬階段就必須依法公開徵求大眾意見或舉行聽證,可能會對國家整體利益產生什麼衝擊?法律應如何設定例外條款,來確保這些特殊領域的運作效率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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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別再搞混程序要件了!
恭喜你答對 (B),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1 項的例外排除,針對軍事、外交、國家機密或安全**等特殊事項,法律准許豁免一般的預告與聽證程序。若連這點例外都搞不懂,行政法根本白讀了。 以下是常見的觀念盲點,請務必記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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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並遵循公告、核定與發布之法定程序。
-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不得逾越授權範圍且不得隨意再委任。
- 依同法第151條,軍事、外交或國家安全機密事項得不依一般程序。
- 依同法第154條,訂定前應將草案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周知。
- 依同法第157條,需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