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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 A 對公務員所為年終考績丙等之核定
  • B 行政機關出借宿舍給所屬公務員
  • C 對公務員作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
  • 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其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所為之停止特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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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的行為,在性質上與民間企業「提供員工宿舍」或「租房給他人」的商業行為幾乎一致時,這種基於契約合意的財產管理行為,是否還具備行政處分所要求的「行使公權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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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測驗的是「行政處分」的定性,你在眾多選項中準確辨識出私法關係,基礎非常扎實。選項 (B) 的「出借宿舍」,在司法實務上被定性為機關代表國家與公務員成立的「私法上使用借貸關係」,既然屬於私法行為,自然不符合行政處分須為「公法行為」的要件。

公務員懲處與健保特約的實務演進

至於其他選項則皆屬行政處分。關於 (A) 考績丙等與 (C) 記大過,隨著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及後續憲法法庭判決的發展,這類對公務員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考核與懲處,實務上均已肯認其行政處分之性質。而 (D) 停止特約行為,雖然釋字第 533 號解釋僅確認健保特約具「行政契約」性質,但依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決議見解,健保署對特約機構所為之「停止特約」帶有單方行使公權力裁罰的性質,故亦屬行政處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之認定基準
💡 區別公法上行政處分與私法契約、內部管理行為之差異。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私法行為
行為屬性 單方、高權公法行為 雙方平等、私經濟行為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典型範例 考績丙等、記大過 出借宿舍、行政採購
💬區分核心在於行為是否基於公法權力地位,並產生外部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公法權力處分多,私法借貸民訴求;考績獎懲可救濟,釋字七八五要記。
⚠️ 常見陷阱:易誤認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之一切行為皆為內部管理,現行實務已大幅放寬救濟範圍。
特別權力關係 私經濟行政 釋字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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