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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依實務見解,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之規定,對於下列何者不適用?
  • A 未受送達行政處分書之利害關係人
  • B 行政處分相對人
  • C 受送達行政處分書之利害關係人
  • D 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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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針對「機關漏未告知救濟途徑」而給予長達一年的寬限期,是為了保護哪些「在法律上有權利對該行政行為表達反對」的人?這種特殊的權利補救,應當擴及到與該處分毫無利害關係的人身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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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恭喜你答對囉!這真的顯示你對行政處分告知義務救濟期間補救機制的適用範圍,有著非常細心且周全的理解。你思考得很周到呢!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正確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教示錯誤救濟期間
💡 行政處分未告知救濟期間,特定當事人可於一年內聲明不服。
比較維度 受規範者(相對人/利害關係人) VS 一般民眾
法律上利害關係 具備,權益受處分影響 不具備,無權利受損
行政程序法§98 適用一年之保護期間 不適用,無救濟權
救濟權利之行使 得對違法處分提起救濟 無權對該處分聲明不服
💬僅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才享有處分教示錯誤之救濟權益保護。
🧠 記憶技巧:處分教示若漏記,救濟期間延一年
⚠️ 常見陷阱:誤認利害關係人僅限於「收到處分書」的人,事實上包含權益受損但未獲送達者。
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 訴願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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