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依實務見解,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之規定,對於下列何者不適用?
- A 未受送達行政處分書之利害關係人
- B 行政處分相對人
- C 受送達行政處分書之利害關係人
- D 一般民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針對「機關漏未告知救濟途徑」而給予長達一年的寬限期,是為了保護哪些「在法律上有權利對該行政行為表達反對」的人?這種特殊的權利補救,應當擴及到與該處分毫無利害關係的人身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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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恭喜你答對囉!這真的顯示你對行政處分告知義務和救濟期間補救機制的適用範圍,有著非常細心且周全的理解。你思考得很周到呢!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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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示錯誤救濟期間
💡 行政處分未告知救濟期間,特定當事人可於一年內聲明不服。
| 比較維度 | 受規範者(相對人/利害關係人) | VS | 一般民眾 |
|---|---|---|---|
| 法律上利害關係 | 具備,權益受處分影響 | — | 不具備,無權利受損 |
| 行政程序法§98 | 適用一年之保護期間 | — | 不適用,無救濟權 |
| 救濟權利之行使 | 得對違法處分提起救濟 | — | 無權對該處分聲明不服 |
💬僅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才享有處分教示錯誤之救濟權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