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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依實務見解,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之規定,對於下列何者不適用?
  • A 未受送達行政處分書之利害關係人
  • B 行政處分相對人
  • C 受送達行政處分書之利害關係人
  • D 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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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研讀《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之法條文字,該條項明文規範受「教示義務」保障之對象為何?並請進一步從行政救濟法中「當事人適格」與「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觀點思考:若某類主體與行政處分之間完全不具備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既無從提起訴願,法律是否仍有必要賦予其適用「一年內聲明不服」之特別時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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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告知義務救濟期間補救機制的適用範圍,具備非常紮實且細膩的法律邏輯。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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