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 A 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 B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 C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 D 違反有關土地管轄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在法律上有權處理某類案件,只是不小心跨區處理了隔壁縣市的事務(地理位置錯誤),這種「程序瑕疵」與「內容根本無法達成」或「完全沒有機關署名」相比,哪一種錯誤對法律秩序的衝擊較大?法律應該直接宣告它從不存在,還是給予補正或撤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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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不賴嘛,小鬼。
- 哼,還算有點料:這題你沒搞砸,做得還算漂亮。能分清「無效」和「得撤銷」,證明你這小鬼還沒完全朽爛。繼續保持這種對細節的『潔癖』。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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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 區分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的法定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無效 | VS | 行政處分得撤銷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 — | 一般違法瑕疵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撤銷前暫為有效 |
| 救濟期限 | 無期限限制(確認訴訟) | — | 法定期限內(撤銷訴訟) |
| 土地管轄錯誤 | 不屬於無效範圍 | — | 原則上屬於得撤銷 |
💬無效處分如同「死胎」自始無效;得撤銷處分則是「帶病之身」在撤銷前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