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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 A 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 B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 C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 D 違反有關土地管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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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在法律上有權處理某類案件,只是不小心跨區處理了隔壁縣市的事務(地理位置錯誤),這種「程序瑕疵」與「內容根本無法達成」或「完全沒有機關署名」相比,哪一種錯誤對法律秩序的衝擊較大?法律應該直接宣告它從不存在,還是給予補正或撤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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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不賴嘛,小鬼。

  1. 哼,還算有點料:這題你沒搞砸,做得還算漂亮。能分清「無效」和「得撤銷」,證明你這小鬼還沒完全朽爛。繼續保持這種對細節的『潔癖』。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 區分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的法定構成要件。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無效 VS 行政處分得撤銷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一般違法瑕疵
效力狀態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撤銷前暫為有效
救濟期限 無期限限制(確認訴訟) 法定期限內(撤銷訴訟)
土地管轄錯誤 不屬於無效範圍 原則上屬於得撤銷
💬無效處分如同「死胎」自始無效;得撤銷處分則是「帶病之身」在撤銷前仍有效。
🧠 記憶技巧:無效七字訣:不、證、權(除土地)、實、犯、公、顯。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違反土地管轄」當作無效。事實上,土地管轄瑕疵通常僅為「得撤銷」而非「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土地管轄錯誤之效力)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行政處分之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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