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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 A 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 B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 C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 D 違反有關土地管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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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在法律上有權處理某類案件,只是不小心跨區處理了隔壁縣市的事務(地理位置錯誤),這種「程序瑕疵」與「內容根本無法達成」或「完全沒有機關署名」相比,哪一種錯誤對法律秩序的衝擊較大?法律應該直接宣告它從不存在,還是給予補正或撤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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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5條規定:「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由此可知,行政處分違反有關土地管轄之規定時,原則上並非直接構成無效事由,而是視情況決定原處分是否撤銷。因此,違反有關土地管轄之規定非屬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選項 D 為本題正確答案。

📝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法定無效事由與土地管轄例外。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無效 VS 行政處分得撤銷
瑕疵程度 重大明顯且具體 瑕疵未達重大明顯
法條依據 行程法第111條 行程法第117條
法律效力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撤銷前原則有效
管轄錯誤 無權限(第111條6款) 土地管轄(第115條)
💬無效處分自始不存在效力,得撤銷處分需經法定程序始失其效力。
🧠 記憶技巧:無效七事由:不明、不給、不能、不法、不權、不簽、重顯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土地管轄錯誤」列為無效事由,實則依第115條非屬無效。
行政處分之撤銷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重大明顯瑕疵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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