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 A 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 B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 C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 D 違反有關土地管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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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在法律上有權處理某類案件,只是不小心跨區處理了隔壁縣市的事務(地理位置錯誤),這種「程序瑕疵」與「內容根本無法達成」或「完全沒有機關署名」相比,哪一種錯誤對法律秩序的衝擊較大?法律應該直接宣告它從不存在,還是給予補正或撤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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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5條規定:「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由此可知,行政處分違反有關土地管轄之規定時,原則上並非直接構成無效事由,而是視情況決定原處分是否撤銷。因此,違反有關土地管轄之規定非屬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選項 D 為本題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法定無效事由與土地管轄例外。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無效 | VS | 行政處分得撤銷 |
|---|---|---|---|
| 瑕疵程度 | 重大明顯且具體 | — | 瑕疵未達重大明顯 |
| 法條依據 | 行程法第111條 | — | 行程法第117條 |
| 法律效力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撤銷前原則有效 |
| 管轄錯誤 | 無權限(第111條6款) | — | 土地管轄(第115條) |
💬無效處分自始不存在效力,得撤銷處分需經法定程序始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