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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下列何者得由行政機關與人民以行政契約辦理之?
  • A 公務員之免職
  • B 國家考試是否錄取
  • C 兵役機關徵召役男入伍
  • D 稅捐機關依職權調查後,仍無法確定納稅義務人有無海外所得,而與人民簽訂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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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運作中,有些公權力行為是『沒得商量』的指揮命令(例如叫你去當兵或開除公職);但若遇到政府與民眾對於『事實真相』各執一詞,且查破頭也查不清楚時,法律應提供哪種具備『對等協商』性質的工具,來避免行政資源的空轉並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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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的容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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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與和解契約
💡 行政機關與人民對事實或法律現狀不明時,得締結和解契約。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
行為性質 單方行為 雙方合意行為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常見救濟 訴願、撤銷訴訟 直接提起給付訴訟
合意可能性 機關單方決定 行政程序法第 136、137 條
💬行政處分展現高權意志,行政契約則強調機關與人民之合致關係。
🧠 記憶技巧:事實不明求共識,和解契約代處分;高權行為單方定,契約自由有限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行政行為皆可透過契約達成。注意「錄取、免職、徵召」等具強烈高權色彩之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允許以契約取代。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行政契約之容許性)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雙務契約之要件) 行政處分之定義(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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