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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指導乃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行為
  • B 人民於必要時得請求以書面方式為之
  • C 僅限於要求特定作為,不作為則非其對象
  • D 行政指導在分類上可以歸納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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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希望透過非強制性的勸說來達成政策目標(例如:防疫期間建議民眾減少非必要外出),你認為行政機關的引導手段,在邏輯上是否應該僅限於『要求民眾去做某事』,還是也應該包含『勸導民眾不要做某事』才更符合行政實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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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反映出你對非權力行政的運作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以下為本題的深度解析: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指導之特性
💡 行政機關以非強制手段促使特定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事實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法律性質 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強制力 無法律上強制力 具法律拘束力
內容範圍 作為或不作為 具體權利義務規制
救濟方式 原則上請求國賠 訴願、行政訴訟
💬行政指導重在勸導配合,行政處分則為單方強制規制。
🧠 記憶技巧:三不一要:不強制、不處罰、作不作皆可、要書面可請求。
⚠️ 常見陷阱:最常考行政指導包含「不作為」;另需區分其與具強制力的「行政處分」之本質差異。
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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