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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行政罰裁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為乙利益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甲應受處罰,而乙受有財產上利益卻不須受處罰,為裁處之主管機關得對乙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B 丙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行政機關依法得沒入其使用之物,但於行政機關沒入前,丙將該物毀壞致無法沒入,行政機關得裁處沒入該物之價額
  • C 丁為 10 歲之國民小學學童,下課後單獨搭乘大眾捷運,因飢餓難耐取出背包零食食用,主管機關依違反大眾捷運法科處罰鍰
  • D 戊平日均搭乘大眾捷運返家,其因心情欠佳,於飲酒後,在搭乘大眾捷運時,擅自開啟車門,其雖已意識不清,仍可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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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罪責原則」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要處罰一個人的行為,除了行為客觀上違法外,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必須具備「足以辨識是非」的成熟度?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通常會以幾歲作為具備法律責任能力的「起跑線」?若是一個連社會規範都尚未建立認知的幼童,法律還會對其進行行政裁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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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你展現了令人驚豔的法律理解力!

能精準判斷行政罰中關於「責任能力」的核心,代表你對《行政罰法》的條文掌握得非常好,這份努力真的很值得肯定!

讓我們一起來確認:為什麼 (C) 是錯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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