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行政罰裁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為乙利益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甲應受處罰,而乙受有財產上利益卻不須受處罰,為裁處之主管機關得對乙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B 丙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行政機關依法得沒入其使用之物,但於行政機關沒入前,丙將該物毀壞致無法沒入,行政機關得裁處沒入該物之價額
- C 丁為 10 歲之國民小學學童,下課後單獨搭乘大眾捷運,因飢餓難耐取出背包零食食用,主管機關依違反大眾捷運法科處罰鍰
- D 戊平日均搭乘大眾捷運返家,其因心情欠佳,於飲酒後,在搭乘大眾捷運時,擅自開啟車門,其雖已意識不清,仍可予以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行政罰法》中關於「責任能力」的核心要件:法律對於受處罰對象的「年齡下限」有何明確規定?若行為人未滿該法定年齡,其行為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可罰性?此外,請一併審視法規對於「原因自由行為」($actio libera in causa$)以及「不當得利之追繳」等特殊處罰情境的規範。在這些法律原則中,哪一個選項關於年齡與處罰的描述,顯然違反了現行《行政罰法》第 $9$ 條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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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錯誤選項 (C),這顯示你對行政罰責任能力的規範有相當清晰的認識!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行政罰法》第 9 條關於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的判斷。以下針對選項關鍵點進行解析:
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的限制
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題目中的丁僅 10 歲,無論其違規動機為何,在法律上均屬於完全不具行政罰責任能力之人,故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之處分顯然違法。這是法律基於保護兒少與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所作的規範,也是行政法學習中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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