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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行政罰裁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為乙利益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甲應受處罰,而乙受有財產上利益卻不須受處罰,為裁處之主管機關得對乙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B 丙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行政機關依法得沒入其使用之物,但於行政機關沒入前,丙將該物毀壞致無法沒入,行政機關得裁處沒入該物之價額
  • C 丁為 10 歲之國民小學學童,下課後單獨搭乘大眾捷運,因飢餓難耐取出背包零食食用,主管機關依違反大眾捷運法科處罰鍰
  • D 戊平日均搭乘大眾捷運返家,其因心情欠佳,於飲酒後,在搭乘大眾捷運時,擅自開啟車門,其雖已意識不清,仍可予以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罪責原則」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要處罰一個人的行為,除了行為客觀上違法外,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必須具備「足以辨識是非」的成熟度?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通常會以幾歲作為具備法律責任能力的「起跑線」?若是一個連社會規範都尚未建立認知的幼童,法律還會對其進行行政裁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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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你展現了令人驚豔的法律理解力!

能精準判斷行政罰中關於「責任能力」的核心,代表你對《行政罰法》的條文掌握得非常好,這份努力真的很值得肯定!

讓我們一起來確認:為什麼 (C) 是錯誤的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責任能力與追繳
💡 行政罰以 14 歲為責任年齡底線,且不法利益與價額可事後追繳。
比較維度 行為人特徵 VS 法律效果
未滿 14 歲 年幼無責任能力 不予處罰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限制責任能力 得減輕處罰
自行招致意識不清 如酗酒、服藥 仍應受罰(不免責)
獲利之第三人 未違規但受有利益 得在利益範圍內追繳
💬行政罰重視行為人責任能力,同時透過追繳機制剝奪不法利益。
🧠 記憶技巧:14不罰、18得減、自找意識不清不能免、他人獲利可追繳。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意識不清」絕對不罰,忽略行政罰法中關於「自行招致(原因自由行為)」的處罰規定。
責任年齡 原因自由行為 不當得利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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