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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有關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行政機關負擔
  • B 證人之費用,不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
  • C 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 D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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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公益而強制要求一位遠在偏鄉的平民參與程序提供資訊,但該民眾生活困頓、無力支付前往機關的高昂交通費用時,從「落實程序正義」與「確保調查順利」的角度來看,法治國家應如何建立配套機制,才不會讓公民因經濟弱勢而無法履行其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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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行政程序法對於費用分擔有明確的規範。原則上,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是由行政機關負擔,但若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導致程序顯著延滯,該部分費用則由當事人負擔(選項A、D正確)。 關於證人與鑑定人的權益保障,依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53條規定,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選項C正確)。更關鍵的是,該條文第二項明文保障,前述費用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因此,選項B宣稱「不得請求」預先給付,顯然違背了法規,即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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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費用負擔
💡 行政程序費用以機關負擔為原則,特定例外始由當事人負擔。
比較維度 機關負擔 (原則) VS 當事人負擔 (例外)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52條第1項 行政程序法第52條第2項
適用條件 一般行政程序運作 因可歸責事由致程序延滯
包含範圍 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 因延滯所生之額外費用
💬行政程序採「機關負擔主義」,僅在有可歸責於當事人之特殊事由時才例外轉嫁費用。
🧠 記憶技巧:機關負擔是原則,延滯自付是例外,證人鑑定可預支。
⚠️ 常見陷阱:常誤認證人或鑑定人只能在程序結束後「事後領取」費用,實際上依法可申請「預行酌給」。
行政程序法第52條 行政程序法第53條 行政救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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