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有關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行政機關負擔
- B 證人之費用,不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
- C 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 D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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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公益而強制要求一位遠在偏鄉的平民參與程序提供資訊,但該民眾生活困頓、無力支付前往機關的高昂交通費用時,從「落實程序正義」與「確保調查順利」的角度來看,法治國家應如何建立配套機制,才不會讓公民因經濟弱勢而無法履行其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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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行政程序法對於費用分擔有明確的規範。原則上,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是由行政機關負擔,但若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導致程序顯著延滯,該部分費用則由當事人負擔(選項A、D正確)。 關於證人與鑑定人的權益保障,依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53條規定,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選項C正確)。更關鍵的是,該條文第二項明文保障,前述費用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因此,選項B宣稱「不得請求」預先給付,顯然違背了法規,即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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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費用負擔
💡 行政程序費用以機關負擔為原則,特定例外始由當事人負擔。
| 比較維度 | 機關負擔 (原則) | VS | 當事人負擔 (例外)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52條第1項 | — | 行政程序法第52條第2項 |
| 適用條件 | 一般行政程序運作 | — | 因可歸責事由致程序延滯 |
| 包含範圍 | 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 | — | 因延滯所生之額外費用 |
💬行政程序採「機關負擔主義」,僅在有可歸責於當事人之特殊事由時才例外轉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