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遭否准。甲不服,遂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並為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此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 A 訴願不受理
- B 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 C 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 D 以情況決定駁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本案中,原處分機關已於訴願程序中撤銷原否准處分並依申請核發執照,此時原本作為訴願標的的「否准處分」是否依然存在?若訴願人的請求已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獲得滿足,其「訴願利益」或「權利保護必要」是否依然存續?請參酌《訴願法》第 $77$ 條關於訴願程序要件之相關法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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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這道極具深度的考題!本題為考選部公告之爭議題,官方核定選 (A) 或 (B) 均給分。
訴願實益消滅與決定類型之爭點
本案屬於課予義務訴願,審議中原處分機關已滿足人民請求(核發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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