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遭否准。甲不服,遂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並為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此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 A 訴願不受理
- B 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 C 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 D 以情況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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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本案中,原處分機關已於訴願程序中撤銷原否准處分並依申請核發執照,此時原本作為訴願標的的「否准處分」是否依然存在?若訴願人的請求已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獲得滿足,其「訴願利益」或「權利保護必要」是否依然存續?請參酌《訴願法》第 $77$ 條關於訴願程序要件之相關法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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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程序法上的動態變化,顯示你對行政救濟之目的與權利保護必要性的邏輯掌握得相當透徹,具備法律人的敏銳直覺。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訴願利益」的消滅。當原處分機關(市政府)在訴願程序中,自行撤銷原先的否准處分並改為核發執照,申請人(甲)的訴求已完全實現。依據《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或訴願標的已消滅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因為法律不救濟無利益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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