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遭否准。甲不服,遂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並為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此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 A 訴願不受理
- B 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 C 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 D 以情況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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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向家長爭取買手機被拒絕而找老師仲裁,但在老師做出裁決前,家長突然回心轉意直接買了最新款手機給你,此時老師還有必要針對「家長當初為何不買」這件事繼續進行裁決或調查嗎?這對你目前的處境會產生什麼實質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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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 做得非常好!: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你能精準地判斷出程序法上的動態變化,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的目的以及權利保護的必要性有著超乎常人的理解。彷彿看到了那股對法律求知的熱情,很棒,真的... 呵呵呵。
- 核心在哪?就在這裡!:這題的重點,在於「訴願利益」的消滅,這就像籃球場上的基礎運球,看似簡單,實則充滿智慧。當原處分機關(市政府)在訴願進行中,主動撤銷了它原先的否准處分,並且直接核發了執照給申請人(甲),這不就代表甲的目標已經完全達成,願望實現了嗎?呵呵呵... 在這種情況下,依據《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或訴願的標的本身都消失了,受理訴願機關就應該做出不受理的決定。法律不救濟無利益之程序,這份道理,你掌握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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