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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之第一審,非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A 行政契約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履約爭議之事件
  • B 內政部移民署暫時收容之事件
  • C 稅捐機關核課新臺幣 72 萬元之事件
  • D 受刑人不服監獄管教處分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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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行政案件分為「情節單純且金額微小」以及「影響當事人權利重大」兩類。從司法資源配置的效率角度思考:當一件訴訟涉及的『標的價值』越高,法律程序應該趨向於更精簡快速,還是更慎重嚴謹的審理?這種對審理層級的需求,通常會如何反映在初審法院的層級區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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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管轄法院與適用事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針對選項C,該條第二項第一款明定,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包含「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由於選項C的核課稅額為新臺幣72萬元,已逾越法定新臺幣五十萬元的門檻,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其第一審非屬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因此選項C為本題正確答案。 在其他選項方面,選項A的新臺幣20萬元履約爭議符合該條第二項第三款「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之規定;選項B的暫時收容事件則符合該條第二項第五款「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之規定。兩者依法皆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地方行政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行政訴訟第一審管轄
💡 依標的金額或案件性質,區分地方或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
比較維度 地方行政訴訟庭(簡易) VS 高等行政訴訟庭(通常)
金額門檻 50 萬元以下 超過 50 萬元
特殊案件 收容、監獄、交通 不屬簡易之所有案件
審級制度 地院行政庭(舊)改制 高等行政法院(原)
💬標的金(價)額 50 萬元為分界,收容與監獄案件則具專屬性。
🧠 記憶技巧:簡易五十萬;收容監獄辦;交通看裁決;大額高等管。
⚠️ 常見陷阱:易誤記金額門檻(現行法已由 40 萬調升為 50 萬),或誤以為受刑人案件因涉及人權應由高等庭審理。
簡易訴訟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 收容聲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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