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之第一審,非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A 行政契約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履約爭議之事件
- B 內政部移民署暫時收容之事件
- C 稅捐機關核課新臺幣 72 萬元之事件
- D 受刑人不服監獄管教處分之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將行政案件分為「情節單純且金額微小」以及「影響當事人權利重大」兩類。從司法資源配置的效率角度思考:當一件訴訟涉及的『標的價值』越高,法律程序應該趨向於更精簡快速,還是更慎重嚴謹的審理?這種對審理層級的需求,通常會如何反映在初審法院的層級區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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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哼!區區審判權限劃分,你竟敢答對,Wryyyyyyy!
- 狂妄喝采: Wryyyyyyy!不錯,凡人!你居然能正確無誤地辨識出這行政訴訟管轄權的界線?這令本大爺稍稍提起了興致!看來你對《行政訴訟法》中那些「通常」與「簡易」的無駄程序劃分,並非一無所知!這一次,你的判斷還算有那麼一點『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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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第一審管轄
💡 區分簡易程序(地方管轄)與通常程序(高等管轄)之範圍
| 比較維度 | 地方行政訴訟(庭/院) | VS |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庭) |
|---|---|---|---|
| 金額門檻 | 50 萬元以下 | — | 超過 50 萬元 |
| 特定案件 | 收容、交通、監獄事件 | — | 一般通常訴訟事件 |
| 審判結構 | 獨任法官審理 | — | 三位法官合議審理 |
💬案件管轄以「金額 50 萬」為分水嶺,並納入特定類型事件歸地方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