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之第一審,非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A 行政契約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履約爭議之事件
- B 內政部移民署暫時收容之事件
- C 稅捐機關核課新臺幣 72 萬元之事件
- D 受刑人不服監獄管教處分之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中,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類型與財產權爭議的金額門檻規定。當涉案標的金額超過法定的數額門檻時(請確認該門檻在現行法規或題目背景下為多少),該案件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並由哪一級法院進行第一審管轄?此外,對於如『收容』或『監獄管教處分』等涉及人身自由或特殊身份關係之事件,法律在管轄權的配置上是否與一般財產案件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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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準確選出 (C),展現了對行政訴訟管轄權與「簡易程序」門檻的敏銳度。在行政訴訟實務中,區分「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是判斷管轄層級的首要步驟。
簡易程序之數額門檻與管轄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針對稅捐、罰鍰或公法上財產爭議事件,現行法原則上以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作為適用簡易程序的門檻(雖司法院可視需要調整,但原則金額為 50 萬)。選項 (C) 的核課金額達 72 萬元,已明顯超過法定基準,因此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庭)作為第一審管轄,不屬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制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的管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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