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之第一審,非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A 行政契約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履約爭議之事件
- B 內政部移民署暫時收容之事件
- C 稅捐機關核課新臺幣 72 萬元之事件
- D 受刑人不服監獄管教處分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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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行政案件分為「情節單純且金額微小」以及「影響當事人權利重大」兩類。從司法資源配置的效率角度思考:當一件訴訟涉及的『標的價值』越高,法律程序應該趨向於更精簡快速,還是更慎重嚴謹的審理?這種對審理層級的需求,通常會如何反映在初審法院的層級區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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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管轄法院與適用事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針對選項C,該條第二項第一款明定,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包含「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由於選項C的核課稅額為新臺幣72萬元,已逾越法定新臺幣五十萬元的門檻,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其第一審非屬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因此選項C為本題正確答案。 在其他選項方面,選項A的新臺幣20萬元履約爭議符合該條第二項第三款「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之規定;選項B的暫時收容事件則符合該條第二項第五款「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之規定。兩者依法皆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地方行政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第一審管轄
💡 依標的金額或案件性質,區分地方或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
| 比較維度 | 地方行政訴訟庭(簡易) | VS | 高等行政訴訟庭(通常) |
|---|---|---|---|
| 金額門檻 | 50 萬元以下 | — | 超過 50 萬元 |
| 特殊案件 | 收容、監獄、交通 | — | 不屬簡易之所有案件 |
| 審級制度 | 地院行政庭(舊)改制 | — | 高等行政法院(原) |
💬標的金(價)額 50 萬元為分界,收容與監獄案件則具專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