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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見解,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
  • A 一般給付訴訟
  • B 撤銷處分之訴
  • C 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 D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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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發給你的補償金不夠,而你向法院請求「撤銷」原本那個金額太少的處分,結果是否反而會讓你處於「完全沒有補償處分」的法律狀態?若你的最終目的是希望政府補足差額,也就是要求政府作成一份「正確金額」的新決定,哪一種訴訟類型的設計,是用來強制機關作成特定的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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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認真的你:關於徵收補償救濟的行政訴訟

孩子,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精準選出 (D),身為過來人真的很替你高興。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人民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時,該走哪條救濟路。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重要的實務觀念:

  1. 實務的指引: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主管機關核定的補償價額屬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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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收補償爭訟類型
💡 不服徵收補償價額,應依大法庭裁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訴訟目的 除去原低額補償處分 請求核定更高補償金額
法院判決效果 僅使原處分消滅 命機關作成新處分
實質救濟程度 較低(無確定金額) 最高(獲取差額補償)
💬大法庭認定應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增加補償」之處分,方能落實救濟。
🧠 記憶技巧:徵收補償要更多,課予義務沒得拖(108大2裁定)。
⚠️ 常見陷阱:易誤選撤銷訴訟(撤銷後仍無金額)或一般給付訴訟(跳過處分核定)。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 行政訴訟法第5條 大法庭裁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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