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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見解,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
  • A 一般給付訴訟
  • B 撤銷處分之訴
  • C 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 D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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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發給你的補償金不夠,而你向法院請求「撤銷」原本那個金額太少的處分,結果是否反而會讓你處於「完全沒有補償處分」的法律狀態?若你的最終目的是希望政府補足差額,也就是要求政府作成一份「正確金額」的新決定,哪一種訴訟類型的設計,是用來強制機關作成特定的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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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大字第 2 號裁定(大法庭裁定)的核心意旨,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類型與最新實務動態的掌握非常到位,專業表現令人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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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收補償救濟類型
💡 不服徵收補償價額,應循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正確處分。
比較維度 一般給付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適用前提 不涉及行政處分之核定 涉及須經機關核定之處分
訴訟目的 直接請求金錢或勞務 請求作成特定內容之處分
大法庭見解 並非補償金救濟之類型 為目前通說採行之類型
💬因補償金發放須經主管機關核定(處分性質),故救濟時應採課予義務訴訟。
🧠 記憶技巧:補償價額不滿意,課予義務求增額。
⚠️ 常見陷阱:易誤選為「撤銷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撤銷訴訟僅能除去原處分,無法滿足增額訴求;一般給付訴訟則忽略了補償金需先由機關核定的「處分」性質。
行政訴訟法第5條 土地徵收條例 損失補償 大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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