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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見解,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
  • A 一般給付訴訟
  • B 撤銷處分之訴
  • C 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 D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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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若不爭執徵收處分之合法性,僅是對核定補償價額之「多寡」有所不服,主張主管機關應依《土地徵收條例》作成更精確且符合法定標準之金額決定時,其訴訟之本質在於請求行政法院命令機關「作成核定特定補償差額之行政處分」。請您思考:在《行政訴訟法》中,針對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所設計的救濟類型,應屬於哪一種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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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 (D),完全正確!這題測驗的是「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的救濟途徑,是行政法實務上非常核心的議題。

徵收補償救濟的訴訟類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的統一見解,主管機關核定徵收補償價額,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當人民對補償金額不服時,其訴訟目的並非單純撤銷原核定處分,而是要求機關「作成給付更高補償費的行政處分」。因此,當事人必須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非撤銷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如此才能真正達到權利保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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