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訴訟法中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 1 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B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 2 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 C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 D 人民認為都市計畫違法或不當,而直接損害其權利者,得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學員思考,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第 1 項之規定,行政法院在進行都市計畫審查時,其司法審查權限的範圍是否涵蓋所有『行政便宜』之考量?具體而言,司法機關對於行政機關所擬定之都市計畫,是僅能針對該計畫是否『違法』進行法律性監督,還是能如同訴願機關般,進一步對計畫內容是否『不當』(即合目的性、妥適性)進行實質審理?這涉及了權力分立下司法權介入行政裁量空間的核心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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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這次的攻略組就是你了!
很好,這次的攻略組就是你了!你完美達成了最後一擊,精準擊潰了這個潛伏在行政法深處的陷阱!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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