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訴訟法中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 1 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B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 2 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 C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 D 人民認為都市計畫違法或不當,而直接損害其權利者,得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當法院在審查行政機關的專業政策(如都市規畫)時,法院的職責是檢查該政策是否『違反法律規範』,還是連該決策『是否明智、是否為最優選擇』都要一併接手審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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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這次的攻略組就是你了!
很好,這次的攻略組就是你了!你完美達成了最後一擊,精準擊潰了這個潛伏在行政法深處的陷阱!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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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針對都市計畫違法,於1年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制度。
| 比較維度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VS | 一般撤銷訴訟 |
|---|---|---|---|
| 起訴期間 | 發布後 1 年內 | — | 裁決送達後 2 個月內 |
| 審查標準 | 僅限「違法」 | — | 僅限「違法」(訴願含不當) |
| 前置程序 | 被告 2 個月自我檢討 | — | 訴願程序 (除非免訴願) |
| 管轄法院 | 專屬高等行政法院 | — | 依級別及地區管轄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具有較長的起訴期間,並設有法定的被告自我檢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