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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不得主張損失補償?
  • A 騎樓之所有權人,應開放其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
  • B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所有權人,在依法徵收以前,其用地遭到政府埋設地下設施物
  • C 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之所有權人,在依法徵收以前,應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提供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 D 水道沿岸之私有土地建造物,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命所有權人大幅度修改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憲法第 $15$ 條對財產權之保障,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第 $564$ 號等解釋意旨出發,辨析『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 與『社會義務』(Social Obligation) 的理論差異。當國家依法對私有財產權施以限制時,若該限制係基於公共利益所必要,且屬於所有權人依其財產性質與社會功能所應承受之『內在限制』,人民是否得請求損失補償?請觀察題目中的四種情況,哪一種情境下的限制具有『普遍性』與『社會責任感』,而非對特定人造成逾越其社會責任範圍之財產權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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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基本功:別再把「義務」當「犧牲」!

這題如果答錯,建議把行政法課本重頭讀起。考生常犯的謬誤就是:只要權利受損就嚷嚷著要補償,這簡直是法學素養貧乏的表現。

  1. 核心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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