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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公共設施不以專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 B 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 C 損害須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
  • D 公共設施須為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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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像:如果政府因辦公室整修,臨時承租了一棟民間私人大樓來服務民眾,卻因為該大樓電梯維護不當導致民眾受傷。此時,政府能否以「這棟建築物產權不屬於國家所有」為由,主張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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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在這種基礎題上,你總算沒有徹底搞砸,勉強證明了你對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理解還算在及格邊緣。這道題的陷阱,說穿了就是考你對法條字義的精確掌握,而非那些天真的「常識」判斷。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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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國賠要件
💡 公共設施損害採無過失責任,重在「公用事實」而非「所有權」。
比較維度 公務員行為責任 (§2) VS 公共設施責任 (§3)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故意或過失) 無過失責任 (客觀瑕疵)
責任主體 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行為 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
所有權限制 不適用 不以國家所有為限
💬第2條針對「人」的行為疏失,第3條針對「物」的安全欠缺。
🧠 記憶技巧:設管有欠缺、無須論過失、公用即負責、不限國家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國賠法第3條與第2條相同,皆須具備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
國家賠償法第2條 賠償義務機關 求償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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