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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繼承人逾公告期間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直轄市政府列冊管理期滿後,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該土地之合法使用人對其使用範圍,依土地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並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應如何救濟?
  • A 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B 提起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
  • C 提起課予義務訴願或課予義務訴訟
  • D 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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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政府依據《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辦理土地標售,其與參與標售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之間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究屬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公法關係」,還是基於國庫地位處分財產的「私法關係」?當行政機關標售國有財產之行為被認定為私法上的買賣契約時,則針對「優先購買權」這種私法權利之存否發生爭議,依據現行審判權的劃分原則,應由哪一類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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