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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繼承人逾公告期間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直轄市政府列冊管理期滿後,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該土地之合法使用人對其使用範圍,依土地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並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應如何救濟?
  • A 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B 提起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
  • C 提起課予義務訴願或課予義務訴訟
  • D 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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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像一般商家一樣在市場上「賣土地」給民眾時,這種『買賣行為』與政府『課徵稅收』或『核發建築執照』的公權力行為有何不同?如果雙方為了『誰有權力先買下這塊地』產生爭執,這比較像是私人之間的買賣糾紛,還是國家單方面的處分行為?根據這種行為性質,應該由哪一個法庭來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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