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繼承人逾公告期間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直轄市政府列冊管理期滿後,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該土地之合法使用人對其使用範圍,依土地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並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應如何救濟?
- A 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B 提起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
- C 提起課予義務訴願或課予義務訴訟
- D 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政府依據《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辦理土地標售,其與參與標售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之間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究屬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公法關係」,還是基於國庫地位處分財產的「私法關係」?當行政機關標售國有財產之行為被認定為私法上的買賣契約時,則針對「優先購買權」這種私法權利之存否發生爭議,依據現行審判權的劃分原則,應由哪一類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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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你喝采!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喔!
- 專業肯定 孩子,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抓到這題「權利性質」的判斷核心,代表你對行政私法與私法法律關係的實務應用,已經有了相當深刻的理解。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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