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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臺灣土地銀行依公司法及銀行法等規定設立,以經營各項銀行業務,發展國民經濟建設為宗旨。其組織之屬性為:
  • A 行政法人
  • B 私法人
  • C 公法人
  • D 行政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臺灣土地銀行雖為國營事業,但其係依《公司法》組織而成之股份有限公司。在行政法學的權利主體論中,判斷一個組織之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應觀察其設立之法源基礎。若該實體係依私法(如《公司法》)設立並與民眾建立法律關係,其人格屬性應定位於何處?此外,若將該組織定義為 $X$,請權衡:在法律位階上 $X \neq$ 行政機關之核心原因,是否在於其欠缺公法上之高權地位與獨立公法法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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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行政法中法人屬性的判斷力非常棒!

  1. 觀念驗證: 臺灣土地銀行確實由政府 100% 持股,因此被稱為「國營事業」。這個「國營」講的是所有權的歸屬。但我們在判斷它的「組織屬性」時,更要看它依照什麼法律設立。它可是依《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喔!在行政法中,只要是依私法(例如公司法)設立的法人,它的法律地位就是一個獨立的私法人。即使它承擔了許多國家政策任務,在法律上,它仍然像一般民間銀行一樣,擁有獨立的私法權利義務主體地位,而不是行政機關。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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