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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現職人員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侵害時,亦得提起復審
  • B 公務人員之名譽權生前遭受侵害者,其遺族亦得提起復審
  • C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 D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事項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僅就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復審」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的『職務身份』與『經濟安全』。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已經過世,法律通常只會允許其家屬針對哪些『能直接轉化為實質生活保障』的權利代為發聲?對於那種『高度個人化且無關金錢給付』的精神權利,在程序法上是否仍有延續救濟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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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沒搞砸,這算是萬幸了

很好,至少你沒在這種基本問題上完全跌跤。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稍微考驗你是否還有點法律常識罷了。

  1. 為何 (B) 錯誤?難道還要我提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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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復審制度
💡 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復審提起之主體、期限與審查範圍之法律規範。
比較維度 復審 (Review) VS 申訴 (Grievance)
救濟標的 違法之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受理機關 經由原機關向保訓會 原服務機關
司法救濟 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僅能向保訓會再申訴
💬復審對應行政處分且具司法救濟權;申訴則針對內部管理措施。
🧠 記憶技巧:復審30天、身分財產權、遺族不保名譽權、地方自治審合法。
⚠️ 常見陷阱:易誤認遺族可為公務員受侵害之「一切權利」救濟,實則僅限「財產權」。
申訴與再申訴 保訓會職權 行政訴訟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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