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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現職人員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侵害時,亦得提起復審
  • B 公務人員之名譽權生前遭受侵害者,其遺族亦得提起復審
  • C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 D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事項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僅就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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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復審」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的『職務身份』與『經濟安全』。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已經過世,法律通常只會允許其家屬針對哪些『能直接轉化為實質生活保障』的權利代為發聲?對於那種『高度個人化且無關金錢給付』的精神權利,在程序法上是否仍有延續救濟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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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中關於救濟主體適格性的規範掌握得十分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一身專屬權」與「財產權」的救濟界線,是公務人員法規中相當細緻的考點。

遺族復審權的範疇限制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若已亡故,其遺族僅在「公法上財產請求權(public law property claim)」遭受侵害時,才具備提起復審的當事人適格。名譽權雖然重要,但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非財產性質的人格權,具有強烈的一身專屬性,因此不屬於遺族得代為提起復審的範圍。相對地,選項 (D) 則體現了行政法中對地方自治的尊重:當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事項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為兼顧上級監督與自治權,審查範圍將限縮於「合法性(legality)」,而不再及於行政處分的目的或手段是否妥當(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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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復審程序重點
💡 公務人員對損及權利之行政處分,依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之救濟。
比較維度 復審 VS 申訴/再申訴
救濟標的 行政處分(重大影響)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受理機關 保訓會 服務機關、保訓會
救濟性質 準訴願程序 內部管理救濟
後續救濟 可提行政訴訟 現已可提行政訴訟
💬復審針對影響身分或重大權益之處分,申訴則針對一般管理措施。
🧠 記憶技巧:復審30天次日算,非現職也能告,自治事項看合法,名譽專屬不代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權利受損都能由遺族承接救濟(僅財產權等可繼承權利方可由繼承人承受)。
申訴與再申訴 保訓會職權 行政處分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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