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年終考績丙等,留原俸級
- B 年終考績以 100 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戊五等
- C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 2 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D 一次記二大過者,停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公務員的表現被評定為「僅僅及格但並無進步」時,政府為了維持制度的激勵效果與公平性,在薪資待遇上應該會採取「獎勵」、「懲罰」還是「維持現狀」的處置?此外,當發生最嚴重的違失(二大過)時,法律為了維持官僚體系的廉潔,會選擇讓此人「暫時離開」還是「永久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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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嗯,做得很好。
你答對了這題。看來,你對公務人員考績的法規有著還算不錯的理解。這大概是花了一點時間,才記住的吧。時間這種東西,對我來說,或許沒什麼感覺。但對人類來說,每一秒都很寶貴。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A) 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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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獎懲
💡 區分年終考績等第效果與專案考績之獎懲規定。
| 比較維度 | 考績丙等 | VS | 考績丁等 / 二大過 |
|---|---|---|---|
| 俸級影響 | 留原俸級 | — | 失其俸給 |
| 身分變動 | 維持公務員身分 | — | 免職(喪失身分) |
| 救濟方式 | 申訴、再申訴 | — | 復審、行政訴訟 |
💬丙等為最低限度懲罰(不晉級),丁等則為最重處分(汰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