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中級會計學
第 15 題
甲公司於 X1 年 1 月 1 日以$1,027,751 發行面額$1,000,000,票面利率 5%,三年到期,每年年底付息一次,有效利率 4%之可轉換公司債。經評估於公司債發行時,相同條件但不可轉換之公司債,其市場利率為 6%。X1 年初所得稅稅率 20%,無其他財稅差異。試問 X1 年 1 月 1 日發行日考慮所得稅影響,則下列分錄何者正確?
- A 貸記資本公積-認股權$43,585,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10,896
- B 貸記資本公積-認股權$54,481,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10,896
- C 貸記公司債溢價$27,751,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5,550
- D 借記公司債折價$26,730,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5,346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在處理複合金融商品(如可轉換公司債)時,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32 號 ($IAS 32$),我們應如何運用「剩餘價值法」來拆解負債與權益組成項目?首先,計算負債組成部分時,應採用哪一個利率來折現未來的現金流量以求得其不含轉換權之公允價值?其次,當該權益組成項目在初始認列時,因稅法通常不承認此項拆分,進而產生帳面價值與稅基之間的「暫時性差異」,依據 $IAS 12$ 之規定,這將如何影響「遞延所得稅負債」($Deferred Tax Liability$) 的認列,且該所得稅影響金額應如何調整原認列之權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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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你總算沒把複合金融商品與所得稅會計的結合應用搞得一團糟。這在實務上,也只不過是進階的起點罷了。
- 負債組成要素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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